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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2016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董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增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办学活力,拓展服务社会、联系社会的合作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特成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董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坚持“平等协商、互惠互利、互相支持、共同发展”的原则,是董事单位和个人与学校建立长期、稳定、全面、紧密合作关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对学校重要事务进行咨询指导、评议审议的机构,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三条 本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借鉴先进办学经验,加强企业、科研设计单位与学校密切合作,推进学校发展,为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成以土木建筑、环境市政、材料冶金等相关学科为特色,以工程技术学科为主体,文、理、经、管、艺、法等学科协调发展的特色鲜明国际知名国内高水平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本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1)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2)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3)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4)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5)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五条 本会设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董事、董事若干名,同时聘请知名人士、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名誉董事。

第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由学校提名,并由校董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主席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长兼任;正副秘书长由主席、执行主席提名,校董会协商推举产生。

第七条 本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可分为职务董事和个人董事。职务董事由相关部门或者董事单位委派。董事单位和个人董事由学校推荐。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董事。如需变更职务董事人选,应由相关部门或者董事单位书面通知校董会。

第八条 本会董事的增补应吸纳在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学生就业、捐资助学等方面给予学校大力支持与帮助的组织和个人。在召开校董会会议前,由校董会秘书处提交增补名单并经会议表决通过。

第九条 本会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积极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愿望。董事不得以参加董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

第十条 本会董事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可以连任。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处提请主席决定提前换届或推迟换届。在换届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成员的增补,在年会中进行。

第十一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校董会的日常事务,负责董事单位和个人与学校的联系。秘书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二条 本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主席提议,可召开特别董事会议。召开校董会全体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议题由秘书处提出并报请主席决定。提交校董会审议的议案,议决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校董会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校董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通过董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2)决定董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3)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4)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5)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6)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7)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十四条 校董会全体会议闭幕期间授权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并对校董会负责,各董事可派一名联系人与秘书处保持经常联系,共同处理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对多次无故不参加校董会全体会议,不履行董事义务的董事,由秘书处提出名单并报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董事资格。

第三章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的权利

(1)董事会成员定期获得有关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设和发展以及教学和科研的信息。

(2)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享有招聘毕业生的优先权和在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等各项服务上的优先权。

(3)享有进行科技合作和接受科技成果转让的优先权;享有参加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议、考察、访问、调研等活动的便利;享有使用学校图书资料、实验设备的便利。

(4)对学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董事或董事单位,学校将其录入校史或以适当形式表示纪念。

(5)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积极为董事单位子弟就学和成才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董事的义务

(1)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联络社会各界热心高等教育的人士,为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产业发展等各项工作提供信息资料,支持学校全面发展;

(2)推荐和组织海内外、国内外专家学者来学校担任兼职教授、进行讲学、合作研究、参加学科建设等,推荐年富力强、学有所成的专业人才来学校工作;

(3)协助学校筹集办学经费,提供支持学校发展的基金或设立奖学基金,引进先进仪器设备,以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使学校多出人才,出好人才;

(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教师工程实践,学生实习、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提供基地和场所,为学校学生就业积极提供机会、创造条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校董会全体会议通过即正式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属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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