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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2023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地区校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并校以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先后为国家建设输送了30余 万名德才兼备的栋梁之才。广大校友处在祖国四面八方、世界五 湖四海发光发热、建功立业撑起了社会中的建大。“母校就是母 亲”,位于西安的母校建大无时无刻不关注着校友的成长,广大 校友也无时无刻不期盼着母校的崛起。地区校友会作为母校和校 友的桥梁,起着重要的纽带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地区校友会工作, 促进地区校友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规定及《西安建筑科技 大学校友会章程》,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地区校友会(以下简称“地区校 友会”)是指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总会”) 正式备案的地区校友组织,含境内、港澳台及海外校友组织,不 包括地区校友组织下设发展的其他分支机构。
    第二条 总会负责组织和指导地区校友会的工作。学校校董 校友会(教育基金会)办公室承担总会秘书处职责,具体负责指 导并积极支持地区校友会,本着“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 会”的宗旨开展相关工作。地区校友会在总会的指导下自主开展 活动,并协助完成学校及总会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按照学校相关要求,未在总会登记备案的任何校友 组织,不得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或“西建大”、“西安建大”、 “西冶”等名称组织开展各类活动或成立各类企业公司。特殊情 况下使用学校名称应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四条 校友人数众多的地区校友会可按专业、学科或行业 组建成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隶属于地区校友会,由地区校友会 统一协调管理。成立分支机构需提前报总会备案。原则上各分支 机构会长应担任地区校友会副会长。

第二章 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地区校友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地区校友会应牢固树立服务校友意识,维护校友权益,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联合总会支持校友建功立业。

   (二)地区校友会应凝聚广大校友,组织和开展各种形式的 校友活动,尤其要关心关注年轻校友,使他们尽快融入地区校友
会。
   (三)地区校友会应积极挖掘、广泛传播校友先进事迹,讲 好建大故事、传播建大声音。
   (四)地区校友会应自觉维护学校声誉,若发现有损学校声 誉的舆情或舆情隐患,应当及时向总会报告,并及时采取积极有 效的方式消除不良影响。
   (五)地区校友会应当关注学校发展,向当地校友传递学校 讯息、宣传学校工作和成绩,收集校友对母校建设发展的意见建 议。
   (六)地区校友会应积极开发校友资源,在学校与当地政府 及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支持学校学科建设 和人才培养工作。
   (七)地区校友会应完善并维护本地区校友数据信息,与总 会之间建立双向查询及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完善校友 数据库。
   (八)开展其他有利于校友和促进母校发展的活动。
   第六条 地区校友会每年应制定工作计划,年底要进行工作 总结。每年至少组织 1 次面向地区全体校友的活动。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七条 地区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大会或校友代表 大会。
   第八条 地区校友会设立理事会作为日常议事机构,理事会 成员构成应充分考虑不同专业、不同行业、不同年龄层的校友代 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名誉会长、顾问等。理事会每年至少应 召开 2 次会议,制定工作计划,研究日常工作,决定重要事项, 通报有关情况等。
   第九条 地区校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 经地区校友大会或校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学校总会备案,原 则上每届任期 5 年。
   第十条 地区校友会的秘书长是地区校友会的日常联络人, 秘书长的联络方式可由总会在校内相关媒体上公布,以便于校友 联络。
第四章  审批及备案
   第十一条 拟成立地区分会的,应向总会提交《西安建筑科 技大学地区校友会登记表》(详见附件 1)、《西安建筑科技大 学某地区校友会工作办法》,经总会批准后方可成立。
   第十二条 地区校友会应当按期换届。换届时需提前半年向 总会提交新一届地区校友会理事会(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拟任成员名单,换届后一个月内需在总会备案,备案成功以收到 总会书面批复为准。
   第十三条 地区校友会在当届任期内相关重要事项拟发生变 更的,如主要人员的变动、工作办法的修订等,应提前一个月通 知总会,并于变更后一个月内补充、修改备案内容。
   第十四条 地区校友会终止或者解散,应当报总会办理注销 手续。
   第十五条 地区校友会成立、换届程序详见《西安建筑科技 大学地区校友会成立、换届工作指南》(见附件 2)。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所有以地区为单位成立的西安 建筑科技大学校友组织。
   第十七条 凡本指导意见中未涉及的内容,以学校相关规定 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友会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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